繁體 | 登录 | 注册 | 政务邮箱 | 站群导航 | 无障碍浏览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