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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