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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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