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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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