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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法律法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一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鄂公管文发〔2021〕7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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