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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能够投诉的应当限于那些不能自行处理,必须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才能解决的问题。典型的是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评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成立,但招标人无法自行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等情形。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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