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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工程量清单(货物清单)、工期(交货期)、技术标准和要求(货物参数)、需要投入的人员及设备、投标报价(单价、总价)、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有效期、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质量目标、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上述实质性要求及其是否为废标条款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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