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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该终止评标,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该责令招标人终止招标,修改后重新招标。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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