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不完善的,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在评审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不可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及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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