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方式:同一城市跨城区或同一县(市、区),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省内跨县(市、区)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2)户口不在一起但经常居住在某一户籍地的家庭,可由其中一个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核定补助水平,并登记到城乡低保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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