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义务兵按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等补助性资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颁发的见义勇为等各类非报酬性奖金;
(6)居民各类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12)“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3)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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