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3月2日,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该通知的执行,将进一步减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负担,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通知》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通知》内容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2019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工所在单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于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20年1月至职工申请贷款之月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与2019年12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三、职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四、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限要求的,办理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延期办理,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适当提高房租提取额度。
《通知》相关问题
1、缓缴申请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2019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因经济困难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缓缴公积金的手续。
2、贷款条件
按现行贷款政策规定,借款人应具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地、异地缴交时间合并计算)的条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工所在单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于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20年1月至职工申请贷款之月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与2019年12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3、贷款逾期
职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造成贷款逾期的,将不作逾期处理。
4、提取时限及额度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限要求的,办理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延期办理,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适当提高房租提取额度。
联系人:尹兵
电话:0728-649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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