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潜江市首起涉恶势力案件公开宣判
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钟先后纠集被告人冯某、陈某、邹某,逐渐形成以陈某钟为首,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某钟纠集和伙同冯某、陈某、邹某、刘某平等人,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为非作恶,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7起,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洪某兵在明知被告人陈某钟、冯某有违法犯罪行为时,仍为两被告人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钟纠集或伙同被告人冯某、陈某、邹某、刘某平,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予严厉惩处。
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陈某钟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对被告人冯某等其他重要成员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其他涉案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当庭宣判后,六被告人真诚地认罪悔罪,接受法院判决,当庭表示不上诉。
该案宣判,充分彰显了我市贯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信心,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用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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