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事项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事项子项

检查依据

抽查频次

1

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1/每月

对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1/每月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1/每月

对非法转让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租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1/每月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每月

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筑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1/每月

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1/每月

2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手续情况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1/每月

3

对已取消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的行政检查

对已取消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1/每月

4

对学校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学校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否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1/每月

5

对学校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学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1/每月

6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行政检查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手续情况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每月

7

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检查

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1/每月

8

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的行政检查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每月

9

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的行政检查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1/每月

10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的行政检查

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每月

11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行政检查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1/每月

12

对城市附属绿地规划和建设的行政检查

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1/每月

对城市附属绿地规划和建设的行政检查

对单位附属绿地绿化规划和建设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1/每月

13


对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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