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一)行政检查事项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二)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湖北省融资担保机构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开展1次
四、行政检查标准
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湖北省融资担保机构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五、专项检查计划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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