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标准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
(一)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
(二)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
(三)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
(四)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
(五)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
(六)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
(七)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
(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十个不得”:
(一)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
(三)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等;
(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
(五)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六)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
(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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