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执法主体: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扰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扰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编制截留、挪用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 第五十一条 接收安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 | 全市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 | 符合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军人 | ||
抚恤优待对象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 | 全市优抚对象 |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 | 全市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 |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五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 | 对军人抚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违反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 | 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褒扬科 | 所有单位、企业和个人 | ||
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所有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包括军官、军士和义务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 ||
3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 全市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符合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军人 | ||
4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 全市负有军人抚恤优待的单位、工作人员及优抚对象 | ||
5 | 《英雄烈士保护法》 | 所有单位、企业和个人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无 | |||
地方性法规 | 1 |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全市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符合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军人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无 | |||
地方政府规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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