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一)行政检查事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开展1次
四、行政检查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五、专项检查计划
拟于每年8月开展1次综合检查(以每年正式印发的检查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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