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各区(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潜政办发〔2024〕4号)、《综合性民生政策》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发放办法(试行)。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对象应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或双方和生育的二孩或三孩及以上为本市户籍。

2.2024年1月4日后(含当天)出生的二孩或三孩及以上;

3、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未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孩或三孩及以上的。

(二)补贴标准

1.符合条件生育的夫妻,生育二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0元(孩次认定以审核结果为准)。

2.二孩、三孩及以上以夫妻曾经生育并存活子女数确定,收养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孩次的计算。

3.第一次生育和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同时认定为二孩和若干个三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同时认定为若干个三孩。二孩、三孩奖励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4.再婚家庭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子女数计算孩次。

5.离婚家庭按照离婚前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数计算孩次,一次性生育补贴由抚养新生孩子的一方(监护人)享受。

6.外县市户籍生育二孩或三孩及以上的夫妻及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已享受外地一次性生育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补贴发放流程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夫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子女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江汉油田按职能移交管理权限在职职工由江汉油田提出申报,填写《潜江市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复印件,全员人口系统信息卡(区、镇、街道、江汉油田计生办提供)

(二)审核

村(居)负责调查核实,镇级负责初级审核申报材料,确认一次性生育补贴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填写《潜江市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奖励对象花名册》(简称花名册),在村(居)、区(镇、街道)单位公示栏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于次年3月31日前将当年申报对象的申报表、花名册(纸质和电子版)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审核,组织专班抽样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后,于次年8月底前下发资格确认文件。

(三)资金发放

市卫生健康委复审后,将复审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达个人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落实潜江市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政策,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建工作专班,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奖励资金.各地计生办负责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严禁出现虚报冒领的情况,严格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要求,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明纪律,强化监管。审计、纪监等部门负责对一次性生育补贴奖励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奖励制度的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该办法(试行)从发文时间开始实施,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具体政策解释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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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潜江市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申报表》.docx

附件:《潜江市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花名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