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潜江市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潜江市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要求和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营造有利于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创新生态,根据《潜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试行)》(潜政发〔2023〕21号),就进一步规范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潜江市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每年年初纳入市财政预算,年度内据实支出,结余不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引导、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编入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实施潜江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补助项目,支持市域内科技型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

2.实施潜江市揭榜制科技项目,推动我市现代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突破战略性、共性或公益性技术瓶颈;

3.实施潜江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项目,推动民生领域技术研究与应用,提升科技服务社会发展的能力。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进行奖励;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双创”平台进行奖励;

6.对首次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对有效期内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的给予奖励;对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推荐上报,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补贴(3年内享受一次);

7.对新入选的“驼鹿”“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等省科创“新物种”企业给予奖励;

8.对在潜注册登记,从事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登记满一年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奖励;

9.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给予奖励。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潜江市揭榜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按照《潜江市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执行。

第七条潜江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补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按照《潜江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补助项目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

第八条潜江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按照《潜江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附件3)执行。

第九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的申报和审批,按照《潜江市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实施细则》(附件4)执行。

第十条潜江市科技专项资金中重大创新平台、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双创”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等“认定类”奖励性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均在认定批复后次年兑现奖励,申报和审批按《潜江市科技认定类项目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试行)》(附件5)执行,属于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认定类”政策项目的,由市科技局收到上级“认定类”文件后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兑现申请。

第四章拨付与监管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项目资金明细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的进度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不力,挪用资金,违反项目合同或弄虚作假的,按相关项目规定采取停拨、缓拨专项资金措施,情况严重的追究责任或追回已拨付的奖金。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附件5.docx

附件:附件4.docx

附件:附件3.docx

附件:附件2.docx

附件:附件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