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章华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潜政发〔2018〕8号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潜江市章华质量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潜江市章华质量奖管理规定》(潜政办发〔2014〕34号)同时废止。
潜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潜江市章华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中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潜江市章华质量奖(以下简称章华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章华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目标。
第四条章华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章华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届授予章华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对入选候选企业或组织,可设置2家章华质量奖提名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章华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设立章华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长江质量奖专家评委会委派,实行任期制。
第八条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推动、监督章华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章华质量奖评定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章华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章华质量奖评定结果,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审议表决章华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章华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章华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章华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考核、
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章华质量奖年度评定工作计划,负责受理章华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五)向专家评委会报告章华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各区、镇、办事处分别负责所属区域内企业或组织的发动、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或组织申报章华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自评报告;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名列全市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显著。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章华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节能、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十三条章华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章华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章华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参照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组织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等七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章华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章华质量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为保证章华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的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定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或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章华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章华质量奖的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章华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获得章华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本数),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低于500分(不含本数),则该奖项奖空缺。
第四章评定程序和奖励
第十九条每届章华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章华质量奖的申报通知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章华质量奖申报表》,按照章华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受理。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查报告等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章华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拟奖名单经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征求异议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拟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对获得湖北省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直接授予章华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章华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向获得章华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30万元,获得提名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8万元。
第二十六条章华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章华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章华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予以曝光,并取消其四年内申报章华质量奖资格。
第二十八条承担章华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已,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委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并持续提升绩效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共享成功经验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一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请章华质量奖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二条章华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章华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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