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时长 | 公开范围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
1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除规范性文件外,其他需主动公开的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规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政策解读 |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2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3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规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4 |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 机构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
规划信息 | 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类规划计划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规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
统计信息 | 医疗保障领域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基金收支等统计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
许可/服务 | 含依申请行政职权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
处罚/强制 |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对骗取医疗保障待遇行为;对医疗保障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等行为;对抗拒、阻挠医疗保障核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行政强制的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和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
权责清单 | 权责清单目录及其动态调整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二)及相关规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
财政资金 | 财政预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
财政专项资金 | 含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情况、审计、绩效评估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等信息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
政府采购 | 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公开范围及主体:1、项目采购信息,有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2、监管处罚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全社会 | ||||
公益事业建设 | 乡村振兴 | 公开要素参照市级同类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教育 | 公开要素参照市级同类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卫生健康 | 公开要素参照市级同类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社会保障 | 公开要素参照市级同类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就业 | 公开要素参照市级同类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安全生产 | 公开要素参照市级同类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突发公共事件 | 含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情况等信息,必要时,应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公开专题。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社会组织 | 公开要素参照市级同类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公共文化体育 | 公开要素参照市级同类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户籍管理 | 公开要素参照市级同类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公共法律服务 | 公开要素参照市级同类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城乡规划 | 公开要素参照市级同类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市政服务 | 公开要素参照市级同类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城市综合执法 | 公开要素参照市级同类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救灾生产 | 公开要素参照市级同类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公共资源配置 | 农村危房改造 | 相关政策文件、危房改造计划实施、条件标准、对象认定等信息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章(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涉农补贴 | 农业生产发展基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信息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章(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招考录用 | 含公务员招考录用、事业单位招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一个周期 | 全社会 | ||||
其他主动 公开内容 | 回应关切 | 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及时 | 1年 | 全社会 | |||
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政策公开事项、内容、依据、时限,公开平台对应栏目、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责任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决策预公开 | 重大决策事项目录重大决策意见征集 | 含决策草案,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含起草说明或解读文件);意见征集和反馈情况,如征集到的意见的数量、主要观点、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等;重大决策事项目录;会议开放,即邀请专家、利益相关方和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的情况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年 | 全社会 | |||
政府会议 | 公开政府召开会议内容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 | 相关政策执行工作进展,结果汇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最新有效,长期 | 全社会 | ||||
5 |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编制发布《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每年1月31日前 | 长期 | 全社会 | |||
6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表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每年1月31日前 | 长期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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