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6年)


潜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6年)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政策

规范性文件


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 第(三)款各级政府部门要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全社会

其他文件


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地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全社会

政策解读


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文件;
2.对政策制定的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解读;
3.运用文字解读、图解、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对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4.政策解读与政策文件相互关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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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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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机构简介


含机构名称、机关职能、机构设置、机构领导、领导分工及照片、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七条 第(七)款 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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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财政资金

财政预决算

局机关本级、局属单位、全局汇总的部门预算、决算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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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

含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计划、经费公示等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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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采购


采购实施情况、采购目录及标准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公开范围及主体:1、项目采购信息,有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2、监管处罚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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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招考录用


含公务员招考录用、事业单位招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第二条第(五)款  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招聘公告、补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备案后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平台公开发布,可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不得仅通过内部网站、社交媒体或者张贴布告等方式在特定人员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程序发布补充公告,相应延长报名时间。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期间应保持报名渠道畅通。拟聘用人员公示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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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

统计数据


含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分析报告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1号):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7项 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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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信息



可公开的部门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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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行政许可

依据、条件、程序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二条第(六)款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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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结果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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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人员信息、执法统计年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相关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全社会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目录及在线办理、咨询等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第二条第(七)款 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全社会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实施区域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4号):第三条第(二)款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第三条第(十三)项加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公开力度。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公开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

全社会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文博单位名录等信息。下基层演出、展览、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相关信息。辅导培训基层文化骨干、举办文艺活动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第三条第(七)款  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6号):第四条第(九)款  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加大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保障政策法规、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力度。深化财政资金在文化体育领域投入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特别是重要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建设、政府购买文化体育服务工作、文化体育扶贫工作、基层文化工作人员和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工作、重要体育设施建设等的经费使用情况;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设施名录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包括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公开,采取多种方式公开非遗申报办事指南、各级保护项目名录、传承人名单、非遗工作部门机构概况、职能等情况;建立覆盖全省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统计公告机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核结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加强公共体育场馆服务信息公开,督促公共体育场馆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人民群众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免费或低收费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全省享受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体育场馆名录;公开免费低收费的体育场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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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体育


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名录等信息。体育相关赛事信息。国民体质检测、公共体育场馆服务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第三条第(七)款  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6号):第四条第(九)款  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加大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保障政策法规、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力度。深化财政资金在文化体育领域投入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特别是重要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建设、政府购买文化体育服务工作、文化体育扶贫工作、基层文化工作人员和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工作、重要体育设施建设等的经费使用情况;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设施名录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包括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公开,采取多种方式公开非遗申报办事指南、各级保护项目名录、传承人名单、非遗工作部门机构概况、职能等情况;建立覆盖全省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统计公告机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核结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加强公共体育场馆服务信息公开,督促公共体育场馆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人民群众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免费或低收费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全省享受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体育场馆名录;公开免费低收费的体育场馆服务信息。

全社会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旅游



公开公共服务、监督检查等信息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二)款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第十七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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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重大决策信息,含决策草案。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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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对象及抽查结果相关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15号: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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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正式答复、办理工作动态、年度办理总体情况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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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督查




督促检查政务工作的进展情况、督查督办等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款 加强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指导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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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议



政府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政发〔2023〕7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全社会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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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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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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