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教育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 ||||
机关信息 | 部门概况 | 潜江教育概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机构职能 | 教育局机构及职责、内设科室职能、编制信息、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姓名;下属二级单位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领导分工 | 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分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财政预决算 | 教育局及所属事业单位财政预决算信息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 潜江市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本省、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公益事业建设 | 政策文件、重要政策执行情况、教育概况、民办学校信息、财务信息、招生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教育督导、校园安全、学生资助、高等教育、校园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教育重点改革任务落实、重要政策执行、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公开推动协调发展、推进改革开放、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改革发展进展和成果,扩大政策传播范围,提高群众知晓度,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和落实到位。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本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全社会 |
政策文件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本部门制定重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 全社会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政策的背景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 全社会 |
规划计划 | 教育事业规划,年度工作重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
统计信息 | 学校、学生、教师统计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全社会 |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许可/服务 | 权力清单及流程,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全社会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处罚/强制 | 权力清单及流程,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包括监管内容、频次、完成时限、结果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事项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事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第八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全社会 |
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 | 落实国家、省、市重要政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全社会 | |
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
决策预公开 | 部分中小学校分流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全社会 | |
建议提案办理 | 本单位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主办件回复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全社会 | |
政务督查 | 全市教育工作综合督导教育技术装备督导,督导人员及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反馈意见的公开 | 全社会 | |
政府会议 | 教育系统会议 | 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 全社会 | |
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 | 落实国家、省、市重要教育政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全社会 | |
行政执法公示 | 包括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统计年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国务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 全社会 | |
社会保障 | 各类涉及教师、学生、家长公益信息,包括助残、安全,体质健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全社会 | |
回应关切 | 回应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问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全社会 | |
互动交流 | 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 全社会 | |
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 |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 全社会 | |
网民纠错 | 留言办理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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