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等相关要求,适应潜江市土壤环境管理工作需求,充分发挥专家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技术评定和指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现面向各有关单位征集专家库人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全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公开征集熟悉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工作业务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
二、入库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能够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评审原则;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行为。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积极为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工作提供对策和意见建议。
(三)熟悉土壤、地下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掌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报告评审规范和要求;熟悉其专业或行业的国内外及省、市相关情况和动态。
(四)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到中级,熟悉土壤、地下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进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五)自愿参加评审活动,若涉及相关保密、内部等数据时,自愿签订保密协议。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2、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
(二)义务
1、评审工作中应本着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书面审查意见,个人审查意见必须有个人明确意见,意见应依据充分,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专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终身负责。
2、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在评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情况。
3、与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4、发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单位有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5、对评审报告修改内容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6、按时参加评审,不得缺席,不得请人代会,不得借机招揽项目。
7、配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责任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8、禁止利用技术评审之便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征集时间及要求
申请入库专家需填写《潜江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同时提供个人身份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学术和相关从业经验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属于单位推荐的还需要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推荐单位和本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上述申报材料经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扫描电子版于2023年8月30日前发送到指定邮箱。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对申请入库专家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定后发布。
五、专家管理
潜江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和调整。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资格,移出专家库: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接受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3次以上的;
(三)与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五)未经同意,以专家身份接受与评审地块相关的采访、访问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技术评审把关不严,造成重大质量纰漏。
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饶涵
联系电话:0728-6247459
邮寄地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园林南路48号
联系邮箱:1406580512@qq.com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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