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潜江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潜江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现将《潜江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2月23日
潜江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鄂发〔2021〕12号),认真落实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号),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现就切实做好我市2023年至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3年至2025年期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弘扬伟大脱贫攻坚精神,在保持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工作目标
年底前,完成包括因灾受损产生危房在内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工作,确保我市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有效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平稳衔接。
三、主要工作
(一)做好对象认定。各区、镇、街道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最新政策宣传,由农户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改造申请,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居)委会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各地也要组织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农村住房进行全面排查,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动态新增危房情况进行查漏补缺。若发现疑似危房,先组织本地已培训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步鉴定,再由所在地乡村振兴办、民政办进行初步身份核实后,将初步锁定的危房户名单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市危改办”将各区、镇、街道上报的危房户名单发至市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即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审核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身份。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现仍属于6类重点对象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鼓励村集体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置换,保障其住房安全。对纳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象,申请“省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信息比对,对有负面清单的,不得纳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范围。
(二)加强危房鉴定。一是按照省住建厅《农村危险房屋简易图文评定办法(试行)》的农村危房评定标准、鉴定方法和安全隐患排查要求,先由各区、镇、街道组织已培训的专门人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或农村危房鉴定小组的相关人员)进行危房等级初步鉴定C/D级后,再由市住建局组织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审定危房等级。严肃问责虚假鉴定和走过场、流于形式鉴定行为,严格落实谁鉴定、谁签字、谁盖章、谁负责制度。
(三)严格审批程序。全市严格按照“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市批准”的程序,逐级审核审批、公告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补助对象为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农村低收入群体。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四)加强建设监管。一方面要严格控制改造面积。积极引导危房改造对象先期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将新建住房基础打牢,待家庭情况改善后需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再向上加层或向两侧扩建。原则上,1至2人户新建面积控制在40至70平方米;3人户及其以上的,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主体建筑内厨房、卫生间及附属房屋不计入建筑面积。另一方面要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各区、镇、街道要向农户推荐使用《潜江市农村危房改造与加固施工图》或江汉平原潜江民居设计图集;要组织做好与农户和施工方签订《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农户和施工方按农村危房改造质量要求,完成好危房改造;要开展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并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确保改造质量安全。改造后的房屋要配备卫生厕所(6类农村低收入群体中残疾人应配备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实现人畜分离;要通水、通电。
(五)强化竣工验收。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要求,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农户危房改造竣工后,施工方要提交自我竣工验收表,作为房屋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要组建验收专班,在各区、镇、街道初步验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和《省农村危房改造验收表》要求,并对照施工方提交的自我竣工验收表,逐户逐项开展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通过。农户危房改造竣工后,未配备卫生厕所、原住危房未拆除或施工方未提交自我竣工验收表的,不予验收。
(六)严格资金监管。一方面严格资金监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住房安全问题,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其他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另一方面制订合理的资金补助标准。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和市乡村振兴局依据中央、省、市三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总量、改造方式和贫困类型等情况,比照上一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合理拟定本年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市财政局和市乡村振兴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中央、省和市补助资金直达农户“一卡通”账户或征得农户同意签订三方协议的施工方。
(七)建立巡查机制。各区、镇、街道要组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日常巡查排查专班,各村至少安排一名专门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排查,每年汛期前后的4月和11月要组织全面排查,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继续落实“市负主要责任、镇负直接责任、村负具体责任、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住建、财政、乡村振兴、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通力协作,做好保障对象认定、危房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镇、街道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统筹资金、人力调配,加快工程实施,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二)坚持以农户为主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自身住房安全监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整治。符合条件实施危房改造的,坚持农户主体地位,其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凡有应改危房未被发现、未如期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由所在地党委、政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身份认定不准的,由相应认定单位负责。农村危房等级鉴定不准的,由市住建局负责。通过竣工验收后,住房仍有危险的,由验收单位负责。
(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地要对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方案。及时受理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申请,快捷高效做好审核审批、初步鉴定、竣工验收等工作,切实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要加强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最新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补助标准、申请程序、建设标准等政策,在村镇公示栏公示举报电话,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研究解决普遍性和经常性问题。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对工作滞后、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挂牌督办,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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