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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天祥化工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6639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14日 17:04:07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14日 17:04:07 名  称: 潜江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天祥化工有限公司)

 

 

 

潜环罚201719

 

潜江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天祥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736658594

法定代表人:石明胜   

住所: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园区一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年产1000吨环己基丙酸甲酯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2017年1月4日在你公司所做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图》、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明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4月6日市环保局对你公司经理严伟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14年5月12日市环保局批复的《关于潜江天祥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环己基丙酸甲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14]50号)和你公司提供的《潜江天祥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状况》,2015年1、3月、5月-12月和2016年1月、3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自来水发票》,2016年10月14日-19日、10月21日-28日、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5日-12月1日、12月2日-12月7日《生产投料记录》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严伟身份证明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4月21日以《潜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17]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17年4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诉书》,并提交《关于潜江天祥化工有限公司环己基丙酸甲酯项目的情况说明》,请求免于行政处罚或降低处罚金额。理由如下:一是你公司环己基丙酸甲酯项目2015年建成后因市场原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16年10月接到订单后才开始生产,二是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无工艺废水、废气产生,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三是你公司2016年之前处于停滞状态,长期亏损经营中,我局处罚金额过大超过你单位承受能力。

我局对上述陈述意见进行核实,认为:一是你公司环己基丙酸甲酯项目2015年10月建成,但未依照环评批复要求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污污分流”的治理原则,项目产生的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处置,湖北江钻天祥化工有限公司停运后,你公司也未建污水处理装置,你公司上述行为未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二是我局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法定额度内已给予从轻处罚。综上,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请求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17〕16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提交的《申诉书》和《关于潜江天祥化工有限公司环己基丙酸甲酯项目的情况说明》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公司年产1000吨环己基丙酸甲酯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2、对你公司处以4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年产1000吨环己基丙酸甲酯项目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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