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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典型案例发布(四)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4088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29日 16:37:01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9日 16:37:01 名  称: 潜江市典型案例发布(四)

案例一:潜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案

2022年11月7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潜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材料仓库西北角有部分原材料煤矸石露天堆放,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经执法人员测量,煤矸石堆点长5.5米,宽3.5米,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该公司未密闭贮存煤轩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2月2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潜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核查,潜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此次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煤轩石堆点占地30平方米以下,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之日起24小时内完成整改。2023年2月7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9项的规定,依法对其免予处罚,并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准确适用涉扬尘污染首违免罚的具体情形。同时,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向企业细致宣讲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达到防止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

案例二:潜江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案

2023年4月28日,接到潜江市公安部门和湖南常德市公安部门关于要求我局协助调查潜江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南常德收集废矿物油的协查线索后,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对潜江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物联网监管平台现场调取该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所有的出库、入库电子联单及入库台账等相关证据。经调查核实,潜江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执行电子联单出库废矿物油649.27吨,执行电子联单入库34.93吨。该公司不能提供剩余614.34吨废矿物油入库的纸质联单。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6月1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6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2023年8月9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两省联动,通力合作,有效遏制同类案件发生。同时,进一步加大环境法治宣传力度,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切实增强企业及群众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案例三:关于潜江某管桩有限公司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案

2023年7月11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对潜江某管桩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厂区内西侧空地上露天堆放1堆碎石料和2堆机制砂,堆放区域地面上有较厚的积尘,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该公司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7月20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7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该公司已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将原堆放点的碎石料和其中1堆机制砂用抑尘网进行了覆盖,清除了一堆机制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对该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2023年8月21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本案中公司的经营者生态环境意识缺失、扬尘防治措施缺位,严重影响了“水乡园林”的形象,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全市的空气质量指数。本案的查处,对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四:潜江市某木业公司未有效收集产生的粉尘案

2023年4月13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对潜江市某木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一套布袋除尘设备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切割木料时产生的粉尘未进行有效收集,配套建设的集气罩四周锯末粉尘无组织排放,粉尘逸散至车间地面及墙壁。该公司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5月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5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2023年6月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二万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加强对企业无组织排放行为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保障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提升企业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平。同时,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要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推动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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