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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度第1期)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1562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26日 14:54:46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6日 14:54:46 名  称: 潜江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度第1期)

案例一:潜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3年12月5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潜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系统对潜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历史视频进行查看,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对某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插入车辆排气管的采样探头脱落,现场检测工作人员未及时将采样探头重新插入车辆排气管,仍完成车辆检测流程,在整个尾气检测过程中该车辆后轮未转动,车身一直处于静止状态。执法人员随即联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进入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运营,执法人员检查至公司环检区2号线、3号线时有工作人员正在对车辆进行尾气检测,随后执法人员与潜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车辆检测工作人员到监控室查看了2023年6月12日对某车辆尾气检测历史视频,并核实了当天情况。该公司涉嫌未按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月3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25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案例二:潜江市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3年12月4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查看潜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系统时,发现潜江市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历史视频中,某车辆在2023年5月6日检车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的情况,随即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某车辆在检车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的情况属实。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 “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该检测站应终止检测,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但检测站未按规定终止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月3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25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案件启示:潜江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运用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监管,利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系统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现场检测过程进行察看、数据进行分析,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即查即办,严守道路移动源“最后一道闸门”。

案例三:潜江市某资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3年9月1日,接到反映我市某管辖区院内有一处废矿物油收购点的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收集点进行现场检查,收购点内存放有3个储油罐、2台抽油泵和20个油桶,现场有收购废矿物油的痕迹。经调查,该收购点属于潜江市某资源有限公司,该处不属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设施地址。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10月13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2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2024年1月10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处罚款。

案件启示: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预见到危险废物贮存、处置不当将会对生态环境产生极大风险,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可行的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本案中涉案企业未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潜江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双罚制”,不仅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企业,还有力震慑了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

案例四:潜江某制衣有限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2023年12月1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潜江某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印花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印花厂于2023年3月开始建设,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目前建有印花车间2个,其中一个车间安装了四个排风扇、油墨配料点二个。检查时印花厂正在生产,车间内均能闻到明显刺鼻气味,2个印花车间均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车间大门及车间连接处大门均未关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1月15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月2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2024年2月22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部分企业对治污设施污染认识不到位,本案的处理对相关企业形成震慑,倒逼企业加强主体责任,将各项治污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通过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力度,积极营造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综合治理的氛围,不断增强企业治理责任感,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案例五: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23年11月24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7000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味品、食品添加剂扩建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于2022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1月3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已于2024年1月5日取得了环评批复。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一项,经我局案审会讨论通过,2024年2月7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本案违法事实轻微没有造成环境影响,且企业积极主动完成了整改,经过集体审议后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案件的办理消除了环境隐患、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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