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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环罚〔2025〕2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3973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5年11月04日 14:57:35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04日 14:57:35 名  称: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环罚〔2025〕2号)

潜环罚〔2025〕2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为国:

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91

住址: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0日,我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湖北江盐天祥化工有限公司东北角墙外有大量不明液体,四周有浓烟并伴有呛鼻气味,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场液体是你倾倒的盐酸。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对现场表层土壤采样鉴别,结果显示现场土壤样品腐蚀性测试结果均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GB5085.1-2007)标准规定2.0的标准限值,盐酸倾倒点土壤样品为危险废物。你存在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3年8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2023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10日现场勘察图1份,2023年8月10日、8月11日、8月12日8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2023年8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刘为国)1份、《调查询问笔录》(严伟)1份。证明你在湖北江盐天祥化工有限公司东北角墙外倾倒盐酸的事实。

2、2023年8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刘营连)1份、2023年8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江国平)1份、2023年8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王恒)1份,2023年8月11日《盐酸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2023年8月18日《运输合同》1份。证明武汉市中润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向湖北润璟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盐酸,湖北润璟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湖北潜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盐酸,湖北潜润物流有限公司安排你运输盐酸的事实。

3、2023年8月15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刘芳芳)1份,《购销合同》1份,《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5份,《检验报告》1份,8月份盐酸拖运记录1份。证明湖北润璟化工有限公司向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盐酸的事实。

4、2023年8月11日武汉市中润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湖北润璟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3年8月13日湖北永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湖北江盐天祥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3年8月14日潜江新亿宏有机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3年8月15日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3年8月18日湖北潜润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3年8月11日刘为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营连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1份,2023年8月13日徐利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身份证明1份、龚尧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1份、严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身份证明1份,2023年8月14日王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身份证明1份,2023年8月15日江国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身份证明1份,2023年8月18日王恒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武汉市中润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湖北润璟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永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盐天祥化工有限公司、潜江新亿宏有机化工有限公司、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刘为国、刘营连、徐利龙、龚尧、严伟、王兵、江国平、王恒身份信息的事实。

5、2023年8月11日《湖北润璟化工有限公司过磅单》,《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送货单》复印件。证明你在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拖运盐酸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于2025年4月2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减轻处罚。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依法组织听证会。根据你的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主要意见如下:一、我局在现场勘察和清除31.5吨危险废物时未告知你本人;二、本案中是由潜润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盐酸购买合同,你只负责运输,责任主体应为潜润物流有限公司;三、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罚款。

对你代理人在听证会上陈述的意见,我局认为:一、我局接到投诉电话赶到现场时,你已倾倒完毕离开现场,我局调查取证时有公安机关人员在场,后期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找到你,你对现场也进行了指认;二、我局调取的证据材料中,你本人承认没有人安排你倾倒盐酸,倾倒盐酸是你个人行为,非潜润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或指使;三、家庭经济困难非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代理人在听证中表述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的规定,我局提醒你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2025年8月15日、10月16日组织二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我局与你代理人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2025年10月24日,你拒绝与我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5〕2号)《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关于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提醒函》《听证笔录》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表八十二各项裁量因子,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六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缴纳罚款前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生成的指定账号。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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