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5年度)
案例一:潜江市鹭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25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潜江市鹭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购置一台3吨生物质锅炉,现已安装建设完成,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对潜江市鹭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立案,2月20日依法向潜江市鹭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潜江市鹭源水产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并提供了年加工5000吨小龙虾项目公示材料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4月9日我局依法向潜江市鹭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通过,我局决定对该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2025年5月14日对潜江市鹭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潜环评审函【2025】13号),履行了相关事宜,案件办结。
案件启示:依法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鼓励轻微违法者主动纠错,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初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给予行政相对人必要的指导,指导当事人及时整改,促进企业自主守法,提升执法效果。案件的办理消除了环境隐患、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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