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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环罚〔2026〕1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0735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2月14日 11:00:34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14日 11:00:34 名  称: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环罚〔2026〕1号)

潜环罚〔2026〕1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精灰粉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市精灰粉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E87

住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紫光路39号雅乐居小区A1栋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发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12日,收到市长热线工单反映江汉盐化工业园将煤灰运往原江汉油田金容厂的鱼塘进行倾倒。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发禄安排个体司机将拖运的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倾倒在原江汉油田金容厂院内东南角坑塘。你单位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套,2025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龚清波)1份、《调查询问笔录》(李发禄)1份、《调查询问笔录》(法富强)1份,2025年9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吴援)1份,2025年10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吴援)1份、《调查询问笔录》(法富强)1份2025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李发禄)1份。证明你单位法人李发禄安排个体司机法富强拖运粉煤灰并倾倒在江汉油田原金容厂坑塘内的事实。

2、2025年9月12日潜江市精灰粉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发禄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6日龚清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富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9日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吴援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吴援)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李发禄,龚清波,法富强,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及其员工吴援身份信息的事实。

3、2025年9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购销协议》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9日,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与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签订粉煤灰购买合同的事实。

4、2025年10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粉煤灰2024-2025(8月)汇总表及电子发票。证明你单位将拖运的共计37588.51吨粉煤灰分别运往湖北富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潜江市和彬页岩砖厂、监利市昊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荆州市福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万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事实。

5、2025年10月20日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1月至2025年8月粉煤灰发货明细表》1份。证明你单位从中拖运粉煤灰的事实。

6、2025年10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一般固废处置合同》,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整改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对坑塘内的粉煤灰进行合规处置的事实。

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25年12月1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关于要求免予经济处罚的请示》》,请求免予经济处罚,理由如下:(1)积极整改,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处理;(2)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主动聘请第三方公司开展损害评估,并履行损害修复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请示》所列理由进行复核,核查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江汉油田原金容厂坑塘水体进行检测,呈中性,你单位已与潜江市和彬页岩砖厂签订了粉煤灰处置合同,并将坑塘内挖出来的全部粉煤灰装车转运至潜江市和彬页岩砖厂处置,现场已无粉煤灰留存。(2)你单位积极落实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委托湖北星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土壤取样。

2026年1月,经湖北星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3名专家对本事件进行调查评估,认定你单位已完成生态损害修复,并已支付处置费及场地恢复原貌的费用,无需再进行生态损害货币赔偿。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5〕4号),《送达回执》,《《关于要求免予经济处罚的请示》》,执法人员核查情况、《《潜江市精灰粉商贸有限公司“倾倒粉煤灰”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报告》》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七十九及总表1、总表2、总表3各项裁量因子,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况”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修订版)》》第九条第四款“对符合本条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最终罚款金额,且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30%。”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减轻额度为最低罚款额度的25%,即二万五千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九万一千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生成的指定账号。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盖章)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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