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环罚〔2026〕2号)
潜环罚〔2026〕2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市先顺旺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903MM04
住所:潜江市渔洋镇金城村四组106号
投资人:郑智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套,2025年12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郑智军)1份,《调查询问笔录》(魏厚文)1份,2025年12月31日《潜江市先顺旺脱硫塔台账》《潜江市先顺旺除尘设备更换台账》。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事实。
2、2025年12月19日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郑智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12月31日魏厚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魏厚文身份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你单位投资人郑智军及员工魏厚文身份信息的事实。
3、2025年12月31日《授权委托书》(魏厚文)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魏厚文作为代理人的事实。
4、2025年12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潜江市先顺旺新型墙体材料厂年产60000000块页岩砖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的备案意见》(潜环评审函〔2020〕140号)。证明你单位年产60000000块页岩砖项目完成备案的事实。
5、2025年12月19日《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6〕1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十二各项裁量因子,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五千四百五十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生成的指定账号。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盖章)
2026年2月14日
相关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