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08256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人社部微信公众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02日 15:28:52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2日 15:28:52
名 称: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来源:人社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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