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民政办,各公办养老机构: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7号)要求,市民政局决定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照护对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补助标准
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工作流程
(一)排查摸底。各地民政办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初步摸底,填报《潜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摸底统计表》(附件1),统一报市民政局。
(二)能力评估。由市民政局委托专业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确定其是否属于完全失能等级。
(三)入住机构。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农村低保老年人家庭原则上就近选择有空余床位的农村福利院,城市低保老年人选择市社会福利院,于次月月初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入住协议,自行办理缴费。市社会福利院收费价格不高于当年城市全护理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农村福利院收费价格不高于当年农村全护理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
(四)申领补助。入住满30日后,由民政办组织完成缴费的老年人家庭填报《潜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连同入住协议、有效缴费凭证等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批。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老年人本人账户。
(五)调整退出。当照护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照护条件或者引起补助金额调整的,民政办要会同养老机构填报《潜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调整表》(附件3)或《潜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取消表》(附件4),及时调整补助金额或者停发补助。退出低保范围的,自低保取消下月起停发补助金。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当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时,以最新政策为准。
附件:1.潜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摸底统计表
2.潜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3.潜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调整表
4.潜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取消表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