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铁板鱿鱼 消费者获赔1000元
——新《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维权护航
园林某超市卖过期食品,消费者获赔1000元。新《食品安全法》,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底气,也让食品消费更加安全。
近日,园林城区王女士在购买到过期食品,依法向我市食药部门投诉举报,经食药局执法工作人员调解某超市购买了铁板鱿鱼,回家后发现食品有效期至2016年1月5日,至投诉时,已过保质期。于是,王女士便将此事投诉到了园林食药所,要求超市方面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接到投诉后,园林食药所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了解情况并进行了调查,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实物,工作人员发现王女士描述的情况基本属实,铁板鱿鱼确实已经过期。而对于此事,超市方则表示自己并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而消费者则存在知假买假、恶意消费的嫌疑,所以超市不能接受消费者提出的赔偿1000元如此高的要求。
对此,园林食药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调解之后,超市方表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超市管理经营不规范,没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没有及时清查变质和过期的食品,才会导致过期食品仍在对外销售。经协商,超市方赔偿王女士1000元。
在此,园林食药所工作人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买到过期食品要及时投诉,依法维权。而广大食品经营者更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包装是否破损、食品是否变质、过期等,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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