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药品)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潜)食药监药罚[2017]1-20号 | 湖北咸康药业有限公司 | 王培浩 | 销售劣药案(醋没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主动履行, 2017年9月6日 |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4日 |
2 | (潜)食药监药罚[2017]2-2号 | 潜江市特新药店 | 邓恒书 | 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主动履行, 2017年9月16日 |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8日 |
3 | (潜)食药监药罚[2017]2-3号 | 湖北瓯越药业有限公司医药商场 | 黄建虞 | 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主动履行, 2017年9月14日 |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8日 |
4 | (潜)食药监药罚[2017]2-4号 | 潜江市卫氏大药房 | 卫克华 | 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主动履行, 2017年9月20日 |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8日 |
5 | (潜)食药监药罚[2017]2-5号 | 潜江市金梅枝药房 | 金梅枝 | 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主动履行, 2017年9月14日 |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8日 |
6 | (潜)食药监药罚[2017]12-1号 | 肖良才 | - | 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主动履行, 2017年7月19日 |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14日 |
7 | (潜)食药监药罚[2017]12-2号 | 潜江市百草堂大药房 | 王华 | 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及违反 GSP经营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主动履行, 2017年9月X日 |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3日 |
8 | (潜)食药监药罚[2017]14-3号 | 潜江市老新供销合作社潜南大药店 | 曾令雄 | 违反GSP经营药品案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 | 主动履行, 2017年9月19日 |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8日 |
9 | (潜)食药监药罚[2017]15-2号 | 积玉口镇卫生院 | 田宜明 | 未按规定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案 |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 2017年9月5日 |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日 |
10 | (潜)食药监药罚[2017]20-1号 | 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肖桥卫生所 | 余红平 | 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需阴凉储存的部分药品存放在常温环境中 |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 2017年9月25日 |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25日 |
11 | (潜)食药监药罚[2017]21-1号 | 熊口管理区西湾湖分场卫生室 | 赵保国 | 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需阴凉储存的部分药品存放在常温环境中 |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主动履行, 2017年6月27日 |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27日 |
12 | (潜)食药监药罚[2017]21-2号 | 熊口管理区马长湖分场卫生室 | 徐绪珍 | 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需阴凉储存的部分药品存放在常温环境中 |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主动履行, 2017年6月7日 |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7日 |
13 | (潜)食药监药罚[2017]21-3号 | 熊口管理区获湖分场卫生室 | 吴西典 | 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需阴凉储存的部分药品存放在常温环境中 |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主动履行, 2017年6月27日 |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27日 |
14 | (潜)食药监药罚[2017]21-4号 | 熊口管理区官庄分场卫生室 | 候志刚 | 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需阴凉储存的部分药品存放在常温环境中 |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主动履行, 2017年6月7日 |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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