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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食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76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03日 08:25:06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03日 08:25:06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食品)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周矶办事处逸夫小学(蒋娜)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056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077

 

当事人: 潜江市周矶办事处逸夫小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90054215632826,地址:潜江市周矶办事处汉沙路27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4290050000997(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9月25日止)。负责人:蒋娜。

2018年4月16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队潜江市周矶办事处逸夫小学(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操作间未按要求采取防鼠设施,食堂外垃圾未按要求进行处理,留样柜未及时留样的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潜)食药监食责改〔2018〕0559号,提出了整改要求。2018年4月24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针对潜江市周矶办事处逸夫小学(食堂)整改事项进行复查时发现上述问题仍未整改的情况。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3张;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食品经营许可证》印件1份;4.校长询问笔录1份;5.《情况说明1份;6.校长蒋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4年4月24日,本局向潜江市周矶办事处逸夫小学(食堂)下达了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06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江市周矶办事处逸夫小学(食堂)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本局认为,潜江市周矶办事处逸夫小学(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罚没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潜江市周矶办事处逸夫小学(食堂)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收款人: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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