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广华办事处个体医疗机构郑贤仕中医内科诊所)
案件名称:广华办事处个体医疗机构郑贤仕中医内科诊所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及使用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药罚〔2018〕1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药罚〔2018〕1号
当事人:广华办事处个体医疗机构郑贤仕中医内科诊所,2017年1月21日依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号:PDY02065H42900517D2152,,诊疗科目:中医科、内科专业,注册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彭河小区;2014年11月17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429005600409261;法定代表人:郑贤仕。
经查,2018年1月份,郑贤仕诊所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90盒,尔后放置在郑贤仕诊所经营场所进行使用。至案发,剩余84盒尚未使用,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9.6元。
同时,在郑贤仕诊所药房中发现有中药饮片高丽参2盒和龙血竭1盒,上述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共计51元。
另查明,2018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郑贤仕诊所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郑贤仕诊所无法提供相关医疗器械和药品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也未做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郑贤仕诊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潜)食药监药责改[2018]3-2号),责令郑贤仕诊所限期改正,至案发,郑贤仕诊所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对郑贤仕的调查笔录1份;郑贤仕的情况说明1份;郑贤仕中医内科诊所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郑贤仕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郑贤仕中医内科诊所的供货商资质2套;诊所的进货票据复印件8份。
2018年5月8日,本局依法向郑贤仕诊所送达了事先告知书,郑贤仕诊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
郑贤仕诊所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郑贤仕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尚未使用完的药品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84盒;
2. 没收违法所得9.6元;
3.罚款720元。
郑贤仕诊所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郑贤仕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高丽参2盒、龙血竭1盒;
2.罚款102元。
郑贤仕诊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郑贤仕诊所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郑贤仕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
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对郑贤仕诊所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完的药品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84盒;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高丽参2盒、龙血竭1盒;
3.没收违法所得9.6元;
4.罚款3822元。
以上罚款共计3831.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潜江市农行章华支行,收款单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华监管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5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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