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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何年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78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22日 17:28:55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2日 17:28:55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何年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何年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048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048 

当事人:何年庆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429005002407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年庆 性别:男 

违法事实:

经查,你自2017年12月13日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8年4月10日上午10时本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5度柠檬味伏特加鸡尾酒(预调酒)”外包装标识有:生产日期:2016年5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共7瓶,已经超过保质期。由于你未建立进销货台帐,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相关证据:

有本局执法人员在你经营的场所对你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你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你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采集的照片2张;你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为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示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案发后你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度柠檬味伏特加鸡尾酒(预调酒)”7瓶;

2、罚款3000元。

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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