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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刘传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79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22日 08:31:57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2日 08:31:57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刘传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刘传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069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069号

 

当事人:刘传昌

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黄歇镇水府村134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29005MA49TT413L

经营场所: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潜阳东路24号A2 

邮编:433199

    经查,2018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潜阳东路24号A2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你货值金额7500元,销售金额1500元,未获利。

证据材料: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鉴于调查初期,你能积极配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730120104000303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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