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刘新国涉嫌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刘新国涉嫌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食药监食罚〔2018〕066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066号
当事人: 刘新国,营业执照注册码:429005600624266,地址: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步行街10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4290051450069160。负责人:刘新国。
当事人于2015年1月在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步行街10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3日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上述行为下达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潜)食药监食责改[2018]049号,责令该店在2018年4月10日之前按规定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并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市监管所验收。
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23日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由“河北世纪华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嘉滋®”西红柿味炭烧棒,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13092600016;由“扬州方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方广®”方广小小馒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2100300036。上述两个产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检测报告。
相关证据:
1. 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当事人提供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6.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刘新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8.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2018年5月8日向你送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73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本局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罚没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收款人: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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