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廖尹庆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廖尹庆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061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 61号
当事人: 廖尹庆,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330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290050015339(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5月4日止)。
2018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潜江市廖尹庆孕婴专卖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330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对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2018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针对廖尹庆孕婴专卖店整改事项进行复查时发现上述问题仍未整改。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3张;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4.《询问笔录》1份;5.《情况说明》1份;6.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8年4月23日,本局廖尹庆下达了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5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廖尹庆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本局认为,廖尹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罚没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廖尹庆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收款人: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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