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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 开(潜江市有文物缘超市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80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23日 16:18:52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3日 16:18:52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 开(潜江市有文物缘超市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有文物缘超市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42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罚〔2018〕42

当事人: 潜江市有文物缘超市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290050022748;

地址:潜江市周矶总机厂

负责人:方有文

 

潜江市有文物缘超市

201839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在你超市内发现“白云边陈酿酒12年”白酒1箱(生产批号:2017-05-12F),在你位于潜阳西路101号的仓库内发现“白云边陈酿酒15年”白酒3箱(生产批号:2017-02-20E)。你超市对这批白酒没有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至案发仍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购货票据。检查人员对上述白酒当场进行了查扣并于当日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潜)食药监食查扣〔2018〕091号)。以上4箱白酒在查扣现场经委托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以上产品非我公司生产”,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0000111号)。据你超市负责人供述这批白酒是由潜江市高石碑镇一经销商于2017年10月送货上门,其中“白云边陈酿酒15年”白酒5箱,进货价810元/箱,“白云边陈酿酒12年”白酒5箱,进货价510元/箱,因为没有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你超市负责人已记不清上述白酒进货的准确时间。至案发,上述“白云边陈酿酒15年”白酒已销售2箱,库存3箱已被查扣,销售价900元/箱,得销售款1800元;“白云边陈酿酒12年”白酒已销售4箱,库存1箱已被查扣,销售价600元/箱,得销售款2400元,上述白酒销售款项合计420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上述10件白酒货值为7500元。据你所述,造成其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主要原因是太相信别人和没有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记录制度,而当事人于2016年7月1日和2017年6月7日因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记录制度两次受到过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你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4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材料在案佐证: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1份;3.《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4.方有文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5.对方有文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6.方有文的情况说明2份;7.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及查封扣押决定书各1份;8.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9.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1份(编号17号);10.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工作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1.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1份(0000111号);12.现场拍摄的照片12张;13.方有文提供的其它两个批次“白云边”进货票据的照片2张。14.《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食药监食罚【2016】6-3号、潜食药监罚【2017】6-4号)2份。   

 你超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另外,你购进的上述白酒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以上产品非我公司生产”,属于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合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

2.没收违法产品4箱(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以上产品非我公司生产”的“白云边陈酿酒15年”3箱、 “白云边陈酿酒12年”1箱) ;

3.罚款3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收款人: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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