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辛兰(潜江市择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辛兰(潜江市择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053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053号
当事人:辛兰(潜江市择恩超市)
地址:湖北省潜江市江汉油田向阳工农路5号38栋501室
邮编:433100
资质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92429005MA48UPF17Y经营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丰收路2号
违法事实:
现查明,你于2018年1月23日经销商送货上门时购进由湖南五子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槟榔食品湘潭铺子(数量20袋,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01/18,生产日期2018/01/22,保质期60天),购进价格8.00元/袋和12.00元/袋各10袋,共付货款200元,尔后放置于广华办事处广华丰收路2号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分别为10.00元/袋和15.00元/袋,至案发, 2018/01/18生产的湘潭铺子已销售8袋剩下2袋,2018/01/22生产的湘潭铺子已销售7袋剩下3袋,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65元。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4张;3.你《居民身份证》复制件1份;4.你《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制件1份;5.你《营业执照》复制件1份;6.《询问调查笔录》1份;7.你情况说明1份;8.你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
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以下的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730120104000303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4月21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