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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谢从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81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23日 09:22:09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3日 09:22:09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谢从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谢从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082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2018)82

当事人:谢从华

《营业执照》注册号:429005600818763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290050011538

经营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师范路6号

违法事实:

2016年11月29日,我局依法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师范路6号早点店制售的“鲜肉肉包”“老面慢头”进行抽样检验。经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2016年12月9日出具编号为NO:2016S0170、NO:2016S0171的《检验报告》,结论“老面慢头”、“鲜肉包”中检出“铝”的含量分别为5.596mg/kg、4.932 mg/kg,不符合GB2760-2014等标准要求(不得检出), 判定为不合格食品。2016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逾期未申请复检。经查明,添加含铝泡打粉制作的“鲜肉包”共20个;添加含铝泡打粉制作“老面馒头”共80个。至案发上述两种食品已销售完毕。没有建立财务账目。

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1、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4、《询问调査笔录》1份;5、的《情况说明》1份; 6、现场拍摄照片6张;7、《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取证记录》原件2份;8、编号为NO:2016S0170、 NO:2016S0171《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9、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10、《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下载文件1份;11、《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告》下载文件1份;12、《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1份;13、你的减免申请1份;14、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1份。

    我局于2018年5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听告【2018】16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和(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89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但于20172月15日向我局书面递交了一份《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中止违法活动,本局予以采纳。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账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或潜江农商行营业部(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8201000000061049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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