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王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王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062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062号
当事人: 王强,经营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民主街特8号7-8商铺,《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42900515500778438,(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9月11日止)。
2018年4月16 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王强销售的“宝食 清水笋”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潜)食药监食责改〔2018〕0561号】,提出了整改要求。2018年4月27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王强超市针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时发现王强销售的“欣望 脆麻花”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28日,依法向王强送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05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王强作出如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王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王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相关证据:
有1.《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5张;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4.王强《询问笔录》1份;5.《情况说明》1份;6.负责人王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本局认为,王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王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王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收款人: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7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