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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百宝堂大药房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79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30日 17:06:53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30日 17:06:53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百宝堂大药房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百宝堂大药房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药罚〔2018〕2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药罚〔2018〕2

经营者:朱海燕;名称:潜江市百宝堂大药房;经营场所:潜江市杨市办事处章华南路****号;身份证证号:422429******0605;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29005******NTX0;《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鄂16 DaⅡ****;《药品管理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B16-Da-2015****(二级药店)  

违法事实:

现查明,你于2017年10月5日从一位无药品经营资质、专门从事药品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2种药品计60盒。购进山东鑫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铝碳酸镁咀嚼片30盒;购进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氨基比林咖啡因(双色)片30盒。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720元。至案发你药店共计销售上述药品56盒,销售山东鑫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铝碳酸镁咀嚼片28盒;销售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氨基比林咖啡因(双色)片28盒。你药店经营上述药品共计销售款980元。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5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了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相关证据: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2、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27日对你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你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5、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6、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及实物照片4张;7、你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管理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

1、没收非正规渠道购进的2个品种药品共4盒(铝碳酸镁咀嚼片2盒,氨基比林咖啡因(双色)片2盒);

2、没收违法所得980元;

3、处罚款3150元(货值金额1050元×3倍)。合计:413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帐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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