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陈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陈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085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085号
当事人:陈俊
经营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王路
工商注册号:92429005MA4B3LEW9K
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于2017年10月10日经销商送货上门时购进由由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汇王中王(数量30支,净含量68克,生产日期2017/09/16,保质期6个月),购进价格1.70元/支,付货款51.00元,尔后你将上述食品放置于广华办事处广王路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1.90元/支,至2018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已销售双汇王中王火腿肠21支,剩下9支,超过了保质期。货值金额17.10元。上述9根超过保质期火腿肠,已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4张;3.你《居民身份证》复制件1份;4.你《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制件1份;5.你《营业执照》复制件1份;6.《询问调查笔录》1份;7.你情况说明1份;8.你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
2018年5月7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字〔2018〕06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500元。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账户,账号:1730120104000303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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