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七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七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092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092 号
当事人:潜江七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潜江市杨市办事处森林大道;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242900500****7;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90055*******0A。。
违法事实:
现查明, 2018年5月17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你餐饮部操作间发现厦门如意三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小排2袋,这批次蒜香小排包装上标识、标签的主要内容是:净含量:400g,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35021201286;贮藏方法:-18℃以下贮藏;生产日期:见袋身喷码。经你现场确认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上述蒜香小排标签未标示生产日期。这批次蒜香小排是你于2018年3月11日从江汉大市场调味品批发部购进的,购进单价是:5元/袋,共付款100元。至案发你使用蒜香小排18袋,剩余2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主动销毁未标注生产日期“蒜香小排2袋。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104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潜食药监食听告〔2018〕21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你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同时告知了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相关证据: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2、法定代表人王贵堂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法定代表人王贵堂出具的《委托书》1份; 4、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21日对委托人袁涛制作的《询问笔录》和委托人袁涛提供的《情况说明》各1份;5、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5、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6、委托人袁涛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
1、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账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或潜江农商行营业部(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8201000000061049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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